一、業務概述 稅(費)申報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或繳費的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 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組織收入的主要來源。綜合申報適用于除專用申報表以外的所有稅(費)。 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納、應繳稅款,都必須按照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 理申報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至三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入營業稅差額征收管理的企業,還需報送《營業稅收入情況明細申報表》(SB002-1)和《扣除項目明細申報表》(SB 印花稅實行預征的還需填報《印花稅應稅憑證分類登記表》(SB021)及《購銷合同印花稅分類登記表(購貨合同)》(SB0 22)、《購銷合同印花稅分類登記表(銷售合同)》(SB023)。 另外,應視情提供如下資料: 1.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證明; 3.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一)各稅(費)的申報期限具體如下: (1)營業稅:營業稅一般申報期限為月后15日,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 申報期限為季后15日。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報期限與營業稅一致,一般為月后15日或季后15日。 (3)文化事業建設費:隨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一并繳納,其申報期限與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相同,一般為月后15日。 (4)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按月征收,于每月終了后15天內申報繳納。 (5)資源稅:一般為月后15日。 (6)房產稅:從值計征的按年計征,可一次或分期申報繳納,具體申報期限由當地市、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確定;從租 計征的,一般按月隨營業稅一同申報,申報期限比照營業稅申報期限核定。若由承租人代繳的,承租人應按月申報,于月后15日 內申報納稅。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具體申報期限由當地市、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確定。 (8)印花稅:采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企業的應稅合同,于每月終了后15天內申報納稅(外幣的可以以簽訂應稅合同當月最 后一天的匯率折算貼花)。按次貼花的納稅人,于簽訂應稅合同的次日貼花(申報納稅)。其他的應稅項目貼花時間為:產權轉 移書據立據時;營業賬簿啟用時;權利許可證照領受時。 采取印花稅預繳辦法的企業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為一個月,應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9)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的,于月后15日內申報。 (10)契稅: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日起10日內。 (11)耕地占用稅:收到土地管理部門通知辦理占用耕地手續之日起30日內。 (12)如果已辦理了延期申報,以延期申報批準的期限為申報期限。 (13)如征期的結束日遇節假日或特殊情況,納稅申報期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順延。其中:對于申報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 休假日,以休假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累計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如果已辦理了延期申報,以延期申報批準的期限為申報期限。 (三)如征期的結束日遇節假日或特殊情況,納稅申報期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順延。其中:對于申報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 休假日,以休假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累計休假日天數順延。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納稅人申報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資源稅、房產稅、預征的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未代收 的車船稅、印花稅、文化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時填報《湖北省地方稅(費)綜合納稅申報表》(SB002)。 定期定額戶中未實施定額的稅種若需按實申報也填報《湖北省地方稅(費)綜合納稅申報表》(SB002)。 本期應申報的稅種(包括隨到隨征稅種,但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稅種)必須先經過稅種稅源登記。 1.審核、接收資料 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方式進行如下審核: a)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應對納稅人申報日期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表填寫是否規范、申報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準確, 附列資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核。如審核無誤的,在收到的納稅申報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和受理人姓名,并負責錄入《湖北地稅信息 系統》。 b)采用地稅專郵申報方式的,受理人員在收到郵政部門送達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時,經簽字后,進行剪封。并審核申報表 填寫是否規范、申報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郵寄日戳是否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審核無誤的,在收到的納稅申 報表上注明專郵收到日期和受理人姓名,并負責錄入《湖北地稅信息系統》。 c)采用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登錄【湖北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錄入并保存納稅申報表以及附表、財務報表等相 關數據。 d)對采用簡易申報的,由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扣稅(費)協議》,扣款成功視同已申報。 2.對上門申報或郵寄申報的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如發現申報材料不齊全,無法完成申報的,一次性告知納 稅人需補正的資料;如申報資料不齊全,但不影響申報的,先受理申報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3.經辦人員如發現已申報并保存的數據有誤,分別情況處理: 第一種是對當日申報的稅金且未開票的,只需將原申報數據進行作廢,再重新錄入申報數據; 第二種是對當日申報稅金已開票但未上解銷號的,需先將稅票作廢再將申報數據進行作廢,然后重新錄入申報數據; 第三種是該申報稅金已開票并已上解銷號的,則不允許作廢,只能通過退稅或抵稅進行處理; 第四種是對除當日以外的申報作廢,均應通過一定的文書審批后來實現,留下整個作廢過程的痕跡。 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的,可由納稅人通過網稅系統自行作廢,前提是未發起扣款、未開票未入庫,在征期內可作廢,超過征期 需要經過審批。同時對逾期申報違章未處理的記錄跟隨已審批作廢一起作廢。 4.對納稅人申報日期超過規定期限的應進行處罰。 5.凡應用數字證書通過【湖北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申報的,由納稅人自行打印保存紙質資料,不再報送稅務機關歸檔。 對實行電子申報的非數字證書用戶,應按市、縣(市、區)局規定的時間報送紙質資料,做到對報送的紙質資料與存入系統的 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相符,并承擔法律責任。 |